嫩江农谷产业示范园大豆加工和粮食期货仓储项目(EPC+F)
招标公告
项目编码:FJSG0000G250711003001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嫩江农谷产业示范园大豆加工和粮食期货仓储项目(EPC+F)已由嫩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嫩江市全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嫩江市全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黑龙江信诚致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嫩江农谷产业示范园大豆加工和粮食期货仓储项目(EPC+F)
2.2建设地点:黑龙江嫩江经济开发区北段。
2.3建设规模:
总占地面积526亩(不含粮食期货仓储项目中未使用土地),其中粮食期货仓储项目占地面积203亩,大豆加工项目占地面积230亩,锅炉热能动力中心占地93亩。项目包含粮食期货仓储、大豆加工与热能动力中心三个分项目工程,建设规模如下:
(1)粮食期货仓储项目:15.50万吨大豆仓储设施,其中贸易型仓储约5.65万吨(包含代清理、代储存和代贸易的功能),期货交割仓储约9.85万吨,建设投资约39873万元。
(2)大豆加工项目:年处理大豆15万吨,建设500吨/日大豆脱皮预处理、浸出和豆粕脱溶生产线、3万吨浓缩蛋白生产线及1万吨改性大豆蛋白生产线、100吨/日大豆油精炼生产线,同时建设总面积约为30000㎡的标准化厂房,建设投资约70345万元。
(3)热能动力中心项目:首期拟建设两台50t/h燃煤锅炉(一用一备),投资估算表中列入一台锅炉及环保设备投资,备用锅炉及配套环保设备的投资另行筹措,建设投资约11324万元。
2.4招标范围:本项目分粮食期货仓储、大豆加工与热能动力中心三个分项目,从该项目的设计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直至投入使用、整体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保期维护管理、设备配套与售后服务等所有工作。其中:
(1)为本项目设计提供一体化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后续服务(含图纸审查配合服务、施工现场配合服务、设计技术交底、设计变更、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等)、各项专业设计、其它配套工程的设计,二次深化设计的审核,并服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等全部工作结束;
(2)设备购置及安装工作内容:本项目粮食机电工程、锅炉机电工程、与建安施工相关的所有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和技术指导;
(3)土建工程与总图工程的工作内容:总图范围内的总图工程与全部子项工程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招标人根据实际需要所涉及的相关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室外工程、给排水工程、装修工程、强弱电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智能化工程、照明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及其它未列明但实际过程中招标人需要的与本项目相关的配套工程等)的施工、完工(预)验收、完工后试验、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及保修期内的保修等约定内容。
2.5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定标方法为: 票决定标法,具体定标规则详见招标文件。
2.6项目计划工期:各分项目的设计工期均为80日历天;施工工期(其中:粮食期货仓储项目730日历天,大豆加工项目730日历天,热能动力中心项目365日历天,具备必要的施工条件后,以监理单位下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
2.7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2.8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9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单位不得超过二家(含二家)单位,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合同段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10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2.11最高限价:100146.91万元;其中设计费:3115.95万元,设备购置及安装费:38053.53万元,工程费:58977.43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3.1投标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3.1.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1.2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商物粮行业甲级资质或商物粮行业(粮食工程、油脂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3.1.3在联合体协议中负责承担施工的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3.2.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本单位合法在职人员并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同时担任本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经理);
3.2.2联合体中出具设计资质方拟派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总设计师)须为本单位合法在职人员并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连续缴纳的社保证明(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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