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维尔利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函
2025年4月8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722破申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连云港维尔利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利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4月27日作出(2025)苏0722破27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担任连云港维尔利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现需要选择确定公司资产的评估机构。贵机构作为入选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名库的资产评估机构,如有意承接本案评估业务,请于2025年5月30日18:00前将申报材料发至邮箱kongqingwu@126.com,并将书面申报材料一份寄至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收件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382号兴亿达大厦26层,孔律师 17851229118)。
一、申报提交材料
书面申报材料中请注明贵机构资质、规模、类似成功经验、承办本案的评估人员配置、预计评估期限、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时间、收费是否可协商以及最大折扣比例、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等事项。
二、评估工作内容及提交报告时间
贵单位的工作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咨询报告(如无法出具评估报告时须出具);
2.向管理人提供资产变现时的相关专业性意见;
3.协助管理人处理其他与评估、变价相关的工作;
4.管理人通知确认为该案的评估机构之日起15日内出具本案评估报告,如管理人根据案件需要,可提前三日通知评估机构调整提前出具评估报告时间;
三、评估费用说明
评估费用待连云港维尔利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资产变卖后由管理人支付给评估机构。参与本次报名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各评估机构自行承担;涉及本次评估过程中所产生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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